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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法院执法为民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发布时间:2018-12-17 17:21:42



    寒冬时节,寒意浓浓。2018年12月17日上午,灵宝市焦村镇南上村的余某某来到渑池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 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送到行政团队办案法官手中,以表达自己最真挚的谢意。

    2016年2月3日,灵宝市某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余某某的金矿石浮选厂在生产过程中将废水、矿渣排放到墙外渗坑中,经检测,渣样中含汞等有毒物质,2016年2月16日,灵宝市某局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该厂未向灵宝市某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2016年2月18日灵宝市某局根据灵宝市检察院的建议,将该案涉嫌犯罪有关的材料移交给灵宝市公安局。灵宝市公安局将该案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2017年6月3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28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2016年2月23日灵宝市某局作出灵环罚决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2、处21万罚款。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28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处罚对象无主体资格”,作出(2016)豫1282行审2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强制执行灵宝市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灵宝市某局又进行了调查,于2018年5月8日,对余某某作出了灵环罚字(2018)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2、处21万罚款。2018年5月15日,余某某交款10000元后,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诉讼,要求确认灵宝市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要求返还10000元。

    案件审理中,办案法官在查清了案件事实后,以灵宝市某局作出的灵环罚字(2018)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属无效行为。依法判决,一、确认被告灵宝市某局作出(2018)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二、被告灵宝市某局给付原告损失10000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宣判后,余某某向渑池法院送来锦旗,对该院法官执法为民、维护正义表示感谢和赞赏。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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