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生财有道,但是有些人偏偏走歪道。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以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在渑池县某某镇以0.5元、0.6元、0.8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烟叶后,加价予以销售并从中牟取违法所得1.3万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已退交违法所得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退交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