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说道:在其位,谋其事,尽其责,善其事。但有些人却利用职务之便打起了敛财的主意。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受贿案件,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某某(三门峡)某业有限公司矿业公司驻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破碎厂站点工作期间,该二人利用监管公司铝矿石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某破碎厂负责人陈某某贿赂共计75000元,私自为陈某某放行铝矿石30多车。其中王某某分得赃款41000元,李某分得赃款32000元。
2013年12月17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调至某某(三门峡)某业有限公司矿业公司驻某某乡某某河北矿段某某矿站工作期间,利用监管公司铝矿石的职务便利,收受杨某某贿赂5000元,私自为杨某某放行铝矿石5车。
2012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某某(三门峡)某业有限公司某某破碎厂站点工作时,该破碎厂的负责人上官某某事先与站长王某某商定,利用破碎厂清场拉运该破碎厂原来自有的铝矿石之际,由上官某某将清场的属于某某(三门峡)某业有限公司的约五、六车铝矿石一块运出,负责监管的王某某和王某乙(另案处理)利用职权私自将运铝石的货车放行,事后王某某收受上官某某贿赂款二万元,王某某分给王某乙一万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23日晚,某某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矿区巡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形迹可疑,在某某集团驻三门峡某业法务办排查询问时,被告人李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12月24日该法务部工作人员将李某送渑池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7000元、王某某退缴赃款5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作为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监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私放矿石,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李某受贿80000元,王某某受贿95000元,均属数额巨大,且李某、王某某收受陈某某贿赂75000元、王某某收受上官某某贿赂20000元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