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馅饼的事是没有的,可是张某的账户上无故多出46243元。最后知道是对方手误转错了账,可是却迟迟未退还全额。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王某现金36243元。
2014年10月31日下午5时许,原告王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渑池县新华路支行为朋友汇款,转账时因失误将46243元汇入了被告张某名下。被告又将46200元转入他人账户。原告发现该情况后,即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又联系到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承认收到款项的事实,并于2014年11月3日退还原告1万元,但对剩余36243元以暂时无钱为由,不予退还。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王某误将现金46243元汇入被告张某的账户,被告取得款项后,未能将款全部返还原告,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