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姐姐如坐针毡,为救弟四处托关系。结果通过其弟QQ与弟弟朋友上官某某取得联系,上官某某以能为其弟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先后三次索要好处费15000元。4月9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上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被害人郭某某的弟弟郭某甲(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郭某某通过郭某甲QQ与郭某甲朋友上官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上官某某以能为郭某甲办理取保候审为由,伙同占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骗取郭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占某某亲属退被害人经济损失1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上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占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