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是有人却错上加错,最终走上了不归路。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7000元。被告人叶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8457.59元。其中医疗费3798.63元,汽车修理费1730元,误工费应为1104.48元,护理费为110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元。
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过事先预谋后,到渑池县平板桥抢劫出租车。二人以推销三轮摩托车为由,骗租马某甲的豫M4126#蓝色桑塔纳出租车至渑池县南村乡,故意拖延时间到天黑后又乘坐该车返回渑池县,当车行至渑池县仰韶乡(原西阳乡)某某村附近时,坐在后排的叶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马某甲刺伤,后三人厮打到车下,李某某搬石头砸马某甲,企图抢劫马某甲价值90000余元的出租车,因遭到马某甲的强烈反抗,二人抢劫未得逞。经渑池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1998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伙同李某某事先预谋后,窜至河南巩义市某某家属楼下,将刘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3600元的川崎125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摩托车已追交给被害人。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受伤后在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8天,医疗费1988.63元,在渑池县癫痫病医院治疗10天,医疗费1810元,汽车修理费1730元,误工费为1104.48元,护理费为110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80元,共计8457.5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出院证、病历及交通费票据。李某某到案后,已赔偿原告2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90000余元,数额巨大,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叶某某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某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