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事要有理有据,只因父亲平时去对方家中“烧香磕头”,便主观地将此与父亲精神失常联系在一起,并在理论中对对方出手,未免太过激。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其父亲李某乙精神失常系在张某甲家“烧香磕头”造成为由,和哥哥李某丙到渑池县某某镇某某村找张某甲理论。在张某甲家,被告人李某甲用小木凳子将张某甲(61岁)的头顶和左眼打伤。2014年3月4日,经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左眼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下泪小管断裂,经手术治疗,目前仍有左眼流泪,眼屎多等后遗症,伤情属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2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