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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5-05-06 10:19:05


    自2014年6月司法网络拍卖开拍以来,渑池法院共上拍58次,成功拍卖17件,成交金额达455万余元。

    一、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网络司法拍卖缺少规章制度。目前网络司法拍卖还缺少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加以指导和制约,导致我们工作中有时候会出现无章可循的情况。比如网拍案件执行局向我们移交时需要提供那些材料,在双方当事人不申请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价格问题,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又拒不支付余款重新裁定的裁定问题等,由于我们的干警在接手网拍工作前,只进行了一个短暂的培训,有的甚至没有经过培训,对这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都不能很好的把握。

    2、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程度局限。当前网络购物的主要群体是学生等年轻人群,而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却大多集中于商业住房、工业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等大宗商品,年轻“淘友”对此类商品普遍缺乏关注兴趣和购买力,网拍机制又将部分不擅长使用网络销售平台的潜在竞拍者排除在外,反而限制了拍卖主体的多样性,均系围观者多出价者少,有时竞买人不懂网络司法拍卖操作,专程跑到法院寻求指导,从淘宝账户的申请到网上报名提交保证金我们的工作需要一步步的给竞买人相细讲解,这大大加重了我们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但还是会有意购买者因淘宝操作不当或网上银行的操作不当造成提交不了保证金报不上名致使拍卖标的物流拍。

    3、竞买人违约责任难以追究。在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中法院虽规定了竞买人应价后拒绝履行买受义务所应当承担的相关违约责任,但在执行相关违约性规定时却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或相关司法解释的支撑。“(法释[200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第25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但在实际拍卖由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没有地域限制,强制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对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对网络拍卖操作规范,建立关于网络拍卖的具体规则。并明确网络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及相关存在的问题,如车辆是否有违章未处理,房子是否有拖欠物业费等相关详细信息,保障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司法网络拍卖标的物介绍的页面加上竞买人购卖流程操作指导,明确写明竞买人竞买的相并步骤操作,法院也可以在接待大厅设置相关人员对前来咨询竞买的当事人给予指导,以减轻网拍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

    三是给竞买人设置相关的信誉点数,每出现一次竞价成功拒不支付拍卖余款的情况,信誉点数扣减一点,当信誉点数扣减达到一定的数值后,应当禁止这些身份证号的人参加司法拍卖。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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