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酒逢知己千杯少”。与朋友小聚有时免不了喝上两口,可喝了酒千万不要开车,更不要抱有查不住的幻想。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豫C90X7#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渑池县黄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与双拥路交叉路口时,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11月13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从吕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78.4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鲁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结案报告书,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吕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