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上阵父子兵,打虎亲兄弟。”可父子再亲也不能走违法犯罪道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夜,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儿子赵某乙驾驶豫MC868#号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到渑池县某某镇某某村,撬门进入安某某家并将房间内的玉米18袋盗走。经鉴定,被盗玉米价值189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赔偿被害人安某某经济损失4050元。2013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又伙同儿子赵某乙驾驶豫MC868#号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到渑池县某某乡某某村,将范某某、崔某某家门锁撬坏进入室内,但未盗得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9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