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借宅基地生钱,在未取得任何建设证书的前提下,私自将自己的老宅院开发并收取他人购房款。然而,开发房屋竣工后,也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9月10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甲、贺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渑池县城关镇海露北街三组自己的老宅院开发的房屋一套以15万元卖给原告,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当天出具了收到购房款15万元的收据。该房屋竣工后,二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归还15万购房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自己宅基地开发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私自出售该房屋,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二被告收取原告的15万元购房款应予返还;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贺某甲、贺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某购房款15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uilding permit)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