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照顾本单位的下岗职工生活,公司将所拥有的住房、仓库和门面房共计5间租赁给其居住和经营,可谁知在七年租赁期间,总以生活困难为由一直写欠条拖欠房租。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被告董某某系原告渑池县某总公司的下岗职工。从2007年至今,被告董某某租赁原告渑池县某总公司房屋,其中住房1间、仓库1间、门面房3间,截止2015年1月10日共欠原告租金40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房产,并交清所欠房租40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房屋,但长期未向原告交付房租,有被告写的欠条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交清所欠房租,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房产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渑池县某总公司与被告董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原告渑池县某总公司的住房1间、仓库1间、门面房3间交付给原告渑池县某总公司;三、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渑池县某总公司房屋租金4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