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以来,大多数人都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可就有极少数人总是抱着查不住的侥幸,任意为之,结果受到惩处时悔之晚矣。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MX744#长安牌轿车,行至渑池县S247省道段村乡关家园路口,被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6.96mg/100ml,为醉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