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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安全致工人死亡 犯责任事故赔偿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27 17:32:50


    为了从废铁矿渣中捡拾矿石挣钱,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指挥工人清理废渣、捡拾铁矿石,结果铁矿塌方导致工人死亡。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代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指挥工人邱某甲和邱某乙在位于渑池县某某乡某某村一铁矿上清理废渣、捡拾铁矿石,16时40分许该铁矿发生塌方事故致邱某甲死亡。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代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60000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互不追究。2014年6月9日代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坡头派出所投案。2014年6月13日经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邱某甲系头面部、躯干部及四肢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组织他人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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