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吸食毒品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和行政拘留十日,而后不思悔改,又在自己租住的车库内容留两人吸食毒品,害人害己终获刑罚。近日,渑池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毒品、提供吸毒工具,在渑池县火车站对面某某小区自己租住的车库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吸食毒品。
2015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毒品、提供吸毒工具在渑池县火车站对面某某小区自己租住的车库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赵某吸食毒品。1月4日17时许,渑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冯某某租住处起获吸毒工具、疑似毒品残留物,后将疑似毒品残留物送检。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