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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抢走半截金项链 获刑十二年六月

发布时间:2015-05-29 08:12:17


    入户盗窃得手后,又发现熟睡中受害人脖子上的金项链比较值钱,盗窃金项链时惊醒受害人,遂即掐住受害人脖子抢走了半截金项链。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乘坐郑州发往三门峡的豫M6218#高速大巴客车行至连霍高速义马、渑池路段时,趁身边乘客李某瞌睡之际,将其挎包内钱包里的500元现金盗走。李某随即报警,在民警到达现场之前,赵某某从大巴车后排左侧车窗跳窗逃走。

    2013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到渑池县城关镇某某局对面居民区陈某某租住房屋内,趁陈某某家人熟睡之际,盗窃陈某某现金550元及三星5830I手机一部。

    2014年8月13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到渑池县某某小区工地的工人宿舍内,趁宿舍人员熟睡之际,分别盗窃该工地张某乙三星牌S3手机一部和袁某某白色步步高智能手机(串号:862814021933610)一部。

    2014年8月15日2时5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戴手套、持手电筒到渑池县城关镇海露大街某某演唱团院内王某某家中,趁王某某全家人熟睡之际,盗窃王某某家现金400元、心迪牌手机一部、天语牌手机一部、波导牌手机一部。赵某某在盗窃王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时,王某某被惊醒并大声呼救,赵某某掐住王某某脖子将其金项链强行扯断、抢走半截金项链后逃离现场,在现场遗留白色手套一只,后被公安机关提取。

    另查明,2014年8月19日渑池县公安局将赵某某抓获归案,扣押赵某某持有的白色步步高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从赵某某住处起获手机TF卡等。2014年9月15日经鉴定:涉案三星5830I手机价值558元,三星S3手机价值1118元,步步高智能手机价值679元,心迪手机价值60元,天语手机价值180元,波导手机价值359元,半截金项链(老凤祥)价值2318元。2014年9月21日经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扣押赵某某持有的手机TF卡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其中含王某某天语手机、袁某某步步高手机、陈某某三星5830I手机所用的TF卡。2014年9月22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2014.8.15海露大街入户抢劫案现场提取的白色手套上检出人基因分型,经DNA检验,支持为赵某某所留。案发后袁某某被盗手机已追缴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31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4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庭审自愿认罪,愿意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入户抢劫量刑至少10年 结合本案,赵某某入户盗窃的行为已经错了,被发现后掐住受害人的脖子,是错上加错。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暴力拒捕而变抢劫的案例并不少见。不管是否抢到了东西,入户抢劫都是抢劫犯罪中的加重情节,起点量刑为10年以上,最高可处以死刑。入室盗窃的人在偷东西时被发现,最好接受事实,等待民警来处理,如拒捕乃至伤人,后果将极为严重,“也许你能侥幸逃脱一时,但终究逃脱不了法网。”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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