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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通过司法建议规范教师信用担保

发布时间:2015-06-01 10:13:36


    渑池法院张村法庭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史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教师魏某某两次为史某某借款担保10万元,又为史某甲担保4万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均未按时偿还,债权人将债务人及担保人魏某某均诉至法院,引起诉讼。

    张村法庭通过整理分析近两年内教师作为担保人被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后,于5月18日,针对教师信用担保问题特地向县教体局发了渑法建【2015】006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书指出了教师作为担保人案件存在的问题:1、案件起诉后,原告大多对担保人的工资进行了保全,法庭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一般都要采取保全措施,即冻结作为被告教师的工资;2、采取保全措施后,给教师本人的生活、工作和家庭等造成一定的影响,不稳定因素增多;3、作为教师的担保人,对“担保”的概念、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4、为人担保的教师,从幼儿园教师到小学、中学、高中,各级教师均存在。

    为此,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一是对教师作为保证人的范围进行限制。国家法律已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那么,针对目前教师滥为担保的现象,教体局是否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对教师担保的范围、对象以及担保的债务数额进行规定。这样,既可以使那些“碍于面子”担保的教师有个合理的借口,缩小被担保的人员范围,也可以使在担保范围内担保数额更加合理,避免担保数额过大带来的风险。二是加强师德教育。为师之道,更应言而有信,既然作为担保人,就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担保人就要及时偿还,避免因诉讼而影响教学活动。

    5月20日,教体局就教育系统在职教师信用担保的司法建议给渑池法院做了回执。强调教体局将积极利用在全县教育系统开展的“争当人民满意好教师”活动,对全县教师进行师德师风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加强教师依法从教的意识,规范从教行为。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职教师进行信用担保贷款时,要求法人单位首先对在职教师进行严格把关,实行法人签字,法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每人每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伍万元,并限于直系亲属,且在担保期限内仅限于一次行为的担保。如果在职教师擅自担保,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此司法建议书,既推动了审判质效的有效提升,也营造了依法从教的良好氛围,更促进了从教行为的依法规范。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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