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酒后受指使殴打他人 赔偿获谅解领刑十月缓一年

发布时间:2015-06-01 10:14:18


    喝酒后在朋友开的担保公司休息时,有人与朋友发生争执,受朋友指使出手殴打他人致伤。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渑池县城关镇某某小区张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某某担保公司,酒后受张某甲指使殴打张某乙,致张某乙受伤。2014年4月1日,经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左手腕外伤致左尺神经及正中神经损伤,使左上肢远端肌力下降,痛觉减退,并呈“爪形手”,经治疗已痊愈,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2014年1月14日,张某甲亲属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83000元,张某乙对尚某某、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尚某某、张某甲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获赔偿,尚某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z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