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客车司机,为了赚钱,不惜酒后上路拉客,造成与轿车相撞致使自己也当场昏迷。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酒后驾驶豫MD897#号客车,沿渑池县会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金堂国际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CFL97#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刁某某当场昏迷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10月31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从刁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347.54mg/100ml。11月7日,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