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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百米远 拘役俩月缓四月

发布时间:2015-06-04 09:47:13


    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朋友建议不再开车让大家都各自打车回家,为逞英雄愿无证驾驶朋友车送人,结果未行驶百米远被当场查获。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22时左右,被告人茹某某与朋友刘某某、王某某在渑池县万人广场东侧某某酒店618房间吃饭喝酒后,无证驾驶王某某的豫C68H8#汽车从该酒店门口行驶至万人广场东北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民警带茹某某到渑池县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茹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72.44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酒后从万人广场东侧某某酒店门口驾车到万人广场东北角即被查获,行驶距离较短,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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