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茶社打牌消遣,只因没按规矩出牌,发生言语争吵,继而引发撕扯动手,造成被害人眼部和小腿受伤。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在渑池县某某小区东门北侧“某某”茶社打牌期间发生矛盾,安某某将王某甲的眼部打伤。后被告人安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在茶社外面再次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造成王某甲左小腿受伤。同年8月7日,经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2月7日,经渑池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安某某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安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王某甲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