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不思悔改走正道,又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扒窃。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小龙、小飞(二人另案处理)三人到渑池县黄花某某超市存包柜处,在刘某某的放风配合下,小龙将正在取包的孟某某口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400元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亦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