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金周转困难和门市进货为由,先后两次伪造售房协议骗取三个被害人借款27万余元,一部分借款借给他人使用,一部分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利息。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向各被害人退赔其犯罪所得共计27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伪造赵某甲在渑池县黄花原某某厂院内开发的小产权房中两套房屋(实际已出售给季某某、上官某甲)卖给自己的售房协议,称该两套房系自己所有,并以此作抵押,从范某某、孙某甲处骗取借款225000元,期限2个月,月息5分。得款后陈某某将其中110000元借给马某某使用。后陈某某归还范某某、孙某甲50000元。
2014年3月19日,陈某某以门市进货为由,再次伪造赵某甲开发的上述小产权房中一套房屋(实际已出售给季某某)卖给自己的售房协议,到渑池县会盟小区上官某乙处骗取借款96000元,期限1个月,月息4分,得款后用于偿还其他借款及利息。后陈某某更换通讯工具并外出隐匿。
另查明,2014年10月4日陈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售房协议,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借款27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某诈骗行为实施后,在案发前已退回被害人50000元,该不应认定为其犯罪数额,故指控陈某某诈骗的数额有误,应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