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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判决义务还卖车 拒执罪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06-11 18:25:50


    同他人签订装修合同一份,装修结束后,下欠他人款项10余万元,被起诉到法院判决依法给付,执行期间还偷将自己的吉普越野车卖掉。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某(原告)与孟某某(被告)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渑民一初字579号民事判决:被告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某某10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徐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告人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孟某某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被告人孟某某拒不履行,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孟某某将其名下的一辆豫MS3587吉普越野车以30万元价格变卖给田某,得款后仍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故意变卖财产,以致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庭审辩称自己卖车时没有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经查与事实不符,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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