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到低投入高回报的目的,通过他人从中牵线搭桥以较少预付款赊销三轮摩托车一辆,而后转手将赊销来的摩托车卖掉。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和熊某某、上官某甲(另案处理)预谋赊销一辆摩托车后低价销售给他人,以骗取摩托车款。并由熊某某介绍孟某某作为张某某的介绍人,上官某甲提供摩托车预付款1000元。后张某某到渑池县新市场某某摩托车城,付给老板张某甲1000元后赊销一辆双方协商价格为7500元的轻骑牌三轮摩托车,约定余款尽快付清。张某某将该车骑出后交给熊某某、上官某甲,上官某甲将车骑走。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6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上官某乙(已判决)等人诈骗案件。本院审理期间熊某某退赔张某甲10000元;张某某退赔张某甲3000元,张某甲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购买摩托车之名,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庭审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