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被当场查获,在送医院抽血送检过程中,撕扯、踢打民警。近日,渑池法院以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豫MD4467号白色东风牌轿车,沿渑池县会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会盟路转盘时,被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宋某某酒清含量后,带宋某某到医院抽血送检时,宋某某拒不配合并撕扯、踢打民警上某某、张某某及巡防队员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将王某某手指及右耳抓伤、将陈某某执勤的反光背心撕掉。民警将被告人宋某某抬上警车带到渑池县公安局后,被告人宋某某拒不下车并将民警上某某右手咬伤。同年12月29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从宋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379.33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某在民警依法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