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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偷网吧 各受刑罚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06-25 11:26:51


    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三名年轻男子周某甲、何某某、周某乙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均有两次盗窃网吧CPU、内存条的前科,受过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流窜到三门峡市渑池县作案,再次把罪恶之手伸向网吧。近日,渑池县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和周某乙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2500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周某乙三人到渑池县城关镇文化街高科网吧,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拆开网吧内12台电脑主机机箱,盗窃英特尔CPU12个、金士顿内存条12个,后该三人销赃自肥。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20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

    2014年10月14日夜,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周某乙三人到平顶山市市区内一网吧,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拆开2台电脑主机机箱,盗窃英特尔CPU2个、金士顿内存条2个。2014年10月16日,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平顶山市将周某甲、何某某、周某乙抓获,并从周某甲身上查获并扣押三人盗窃的英特尔CPU、金士顿内存条各2个。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142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甲、何某某、周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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