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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合同出售烤烟 占据烟款不付起诉获支付

发布时间:2015-07-02 16:36:51


    本是同村村民,起初让他人用自己签订的烤烟合同出售烤烟,算是邻里之间互相帮助。可烟款到账后,却拒绝将烟款支付给邻里,算是不当得利应予给付。

    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用被告裴某某与三门峡市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签订的烤烟合同(合同号为0602076)在渑池县英豪烟叶工作站出售烤烟四笔共计7477.12元,烤烟出售后三门峡市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将上述款项全部打入了被告裴某某账号为60505110320040xxxx的银行存折中,后被告裴某某拒绝将该款支付于原告孟某某。2015年3月,原告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裴某某支付烤烟款7477.12元。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三门峡市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将原告孟某某的烟款7477.12元支付到被告裴某某的银行账户中,事实清楚,有三门峡市某公司渑池县分公司英豪烟叶工作站出具的证明以及售烟发票四张在卷为证,故被告裴某某应当将该款支付于原告孟某某,现原告以被告拒绝支付该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裴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某某烟款747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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