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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车为由开走藏匿 诈骗判一缓二罚七千

发布时间:2015-07-02 16:37:58


    为了偿还到期借款,与出借人约定以车抵顶借款。出借人将抵顶车辆转卖后,借款人又找到转卖人说,有人想买车,而后以试车为由将车开走藏匿。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邵某某有借贷关系,到期未能偿还邵某某借款,双方约定张某甲把自己的黄色红岩金刚后八轮重型货车(车号:豫C7871#)抵给邵某某,邵某某将车卖掉后顶账。2014年1月4日,邵某某将该车卖给刘某甲。同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向刘某甲谎称有人买车,将车骗至314省道与南闫公路交叉口西300米处,以试车为由,将车开至陕县观音堂镇一停车场内藏匿。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货车价值8.9万元。

    另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渑池县公安局仰韶派出所投案,并主动带公安民警将车追回并返还受害人。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甲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车辆,价值8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带领公安民警将赃车追回,案发后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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