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为了牟利,竟在同一天贩卖毒品两次。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到渑池县城关镇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杨某某家,将0.3克海洛因以239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同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又到某某宾馆将0.3克海洛因以26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
2014年11月17日9时许,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渑池县新市场南数第三排处从被告人程某身上当场查获并扣押其伺机贩卖的疑似毒品0.93克。2014年11月24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从程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海洛因1.5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程某贩卖毒品二次,从其身上查获的0.93克海洛因,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考虑到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