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是当前“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渑池法院在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基础上,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积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大打击“老赖”们的力度,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威严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重在发挥三大作用。一是惩戒功能。对于失信的人,不讲信誉的人进行信用惩戒,使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贷款等各个方面受到限制,对他造成社会舆论压力,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程度与他的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相联系。二是威慑功能。如果所有的被执行人都纳入,那么他履约的积极性就会受到限制,该《规定》的威慑力也就受到限制了。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被执行人表现好,不纳入名单,表现不好就纳入,给了被执行人一次选择的机会,这种选择机会是促进执行的机会,能够震慑被执行人,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三是引导功能。就是引导整个社会向诚信的方向发展。司法的政策、司法的方向,就是要向社会健康良好正义方向来发展。
通过制定这个名单制度,是为了推动社会向诚信的方向发展,起到引导社会正能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