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奸淫幼女和盗窃被判入狱接受改造,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凌晨时分翻墙入院进入室内,一番搜索后盗取存粮本一本。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害人退赔414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渑池县某某乡老学校园内的张某某家,发现其家中无人,遂将房门下面的装板拆掉,入室盗取名字为黄某乙的存粮本(存167公斤小麦)一本后离开。当日8时许,黄某甲到三门峡某某面业有限公司(某某乡某某面粉厂)将盗得存粮本上的167公斤小麦兑换成25公斤面粉、5公斤挂面和316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14元。
另查明,2015年2月17日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入户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对黄某甲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到被告人黄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2)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