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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交付购房款 未如约交房判决退款

发布时间:2015-07-23 08:57:30


    为了给孩子准备新房,东凑西凑以十万元价格买得一套无完备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套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因被告未能如约交付房屋,遂诉至法院。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购房款10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2年6月30日,由张某甲经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茹某某、张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将被告张某丙位于黄花新农村二期工程农民住宅楼2号楼1单元四楼东门的住房以100000元的价格卖与原告张某某,该房屋无完备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当日原告张某某付被告张某乙100000元购房款,三被告遂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购房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卖方及收款人:张某乙、张某丙、茹某某”,后三被告未如约向原告交付房屋。另查,张某乙系张某丙之父,茹某某系张某丙之母。

    法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然本案所涉房屋未取得建设用地、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三被告收取原告的100000元购房款应予返还,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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