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刚一上班,渑池法院张村中心法庭承办的一起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侯某某即来到法院,将一面书写“公正执法 伸张正义”的锦旗送到了张村法庭承办法官手中,以表示对法官的谢意。
据悉,2013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范某某在渑池县新华街遇到刚喝酒出来的朋友李某某(外号小青),二人一起前往渑池县西关仰韶广场,到达广场后,因李某某在广场花池处撒尿与劝阻人员王某某发生争执,将王某某停放在仰韶广场上的儿童玩具电动车跺坏,范某某、李某某二人与王某某发生撕打。渑池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三中队巡防员侯某某、李某、侯某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到达现场时,李某某逃跑,侯某去追李某某,侯某某、李某将范某某控制后让其蹲下,范某某反抗出警人员对其的控制,致使侯某某左手第四掌骨骨折。2013年11月22日,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以寻衅滋事对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受伤后于2013年11月22日到渑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2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左手第四掌骨骨折。出院医嘱:1、一年后去内固定;2、每月复查X片;3、门诊口服药物治疗;4、休息3个月。2014年9月28日,原告的伤情经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2014年11月3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75484.24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8387.28元。
经审理,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范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侯某某损失139055.6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被告范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6月12日,三门峡市中院依法作出(2015)三民终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侯某某对法院的判决及法官所做的大量工作非常满意,感激之情无以言表,特意制作了一面“公正执法 伸张正义”的锦旗表示感谢,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了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