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为了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作出诉讼保全的措施,以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但经常出现案外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异议申请,对保全标的物主张权利,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对此的审查与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也比较简单、笼统,法院在作出措施时,也仅根据一方申请,进行程序上的简单审查,并不能准确反映保全标的物的真实状态,处理不慎就有可能损害案外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诉讼保全异议进行审查与处理,是应当与必要的。那么对诉讼保全异议如何进行审查与处理。笔者浅谈以下意见。
一、诉讼保全异议审查的程序
在对诉讼保全异议进行审查时,应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全面审查,表现在:1、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被保全财产权属争议的纠纷与原诉讼中的纠纷在诉讼标的上是同一种类,符合合并审理的法定要件;2、诉讼保全异议审查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极为简化,在异议审查中明确争议财产的权属关系将异议审查替代诉讼,有利于保全财产权属纠纷的正确处理;3、在诉讼中对保全异议的审查过程全面深入,能解决当事人的诉累和不必要的诉讼。
二、诉讼保全异议审查的处理形式及期限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形式有判决、裁定、通知、决定等,对诉讼保全异议的处理以何种形式,有的认为以通知形式告知即可,因为异议申请人不是涉案当事人;有的认为应以裁定形式。笔者认为应以裁定形式更为适宜。因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可见上述规定对利害关系人也应有约束力,利害关系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据此,人民法院应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避免影响审判工作效率。
三、对诉讼保全异议审查与处理的司法建议
(一)在对诉讼保全异议审查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理由:1、两种异议的提起虽处于审判和执行两个不同阶段,但最终目的是相同的,即都是为了排除保全强制措施。2、两种异议的审查处理结果基本相同,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或驳回异议人的申请,继续采取保全强制措施。(二)适时行使释明权,告知异议人进行确权诉讼和申请人继续保全的风险。在审判实践中,对被保全财产权属明确的,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径行作出解除或驳回异议人申请的裁定。同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可能保全错误的风险。因为在异议人提起确权诉讼时,原措施并未解除,这是为了确保申请人的权利而牺牲了异议人可能享有的权利。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因为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所以从权衡两种异议可能造成损失的弥补难易程度考虑,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选择,即继续保全。在确权诉讼终结,确认被保全财产为异议人所有,此时申请人就要承担因财产保全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这样,在申请人与异议人之间就实现了法的利益均衡的价值理念。
综上,人民法院不论作出解除或驳回异议人申请的裁定,但最终都对争议的被保全财产的权属作出了结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慎重对待,以更好地保护案外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