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岁少年辍学步入社会,没有正当职业,不学无术,曾两次同他人结伙当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案发后,外出到新疆某地打工,被上网追逃后,在其亲属的带领下在外地被成功抓获。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贾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四人经事先预谋抢劫后,尾随从渑池县黄河路某某府饭店门口经过的学生梁某某,到中央公园南300米处路东人行道上将其拦截,使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对梁某某强行搜身,马某某抢走梁某某波导9500型手机一部。2014年3月8日梁某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60元。案发后,马某某家属退赔梁某某300元取得谅解。
2014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四人在渑池县黄河路某某网吧预谋抢劫也在该网吧上网的张某某(贾某某同学),后李某某将张某某从网吧二楼包间拉至一楼楼梯拐角处,伙同马某某、杨某某二人采用威胁手段对张某某强行搜身,因张某某没钱,该场未实际抢到钱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到新疆喀什市英吉沙县打工,2014年7月1日马某某被渑池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7月18日马某某亲属带领喀什警方到英吉沙县新城区将马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结伙当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2起,其中1起既遂,抢劫财物价值260元;1起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马某某等人已经着手实行第2起抢劫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既未劫取到财物,也未造成张某某人身伤害,系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该起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亲属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马某某自愿认罪,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