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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八次窃取衣服鞋帽 获刑六月缓一年罚两千

发布时间:2015-08-20 08:32:01


    为了给家人添置衣服鞋帽而又不想付款,便整日在县城各店铺之间穿梭,趁店主不备之时将自己看中的衣服鞋帽顺手窃取,三个月期间先后八次窃取他人衣物。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人民后街某某大药房对面的某某店盗窃某某牌布鞋一双。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8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市场街“某某”内衣店盗窃男士秋衣和孕妇装各一套。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9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人民后街“某某”服装店盗窃黑色毛衣一件。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4年10月16日、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到渑池县新兴街“某某”精品店盗窃帽子一顶、耳环两对、围巾一条、黑色背包一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5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东关市场“某某”鞋店盗窃“星星公主”童鞋一双。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5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4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百货楼某某服装店盗窃粉色羽绒服一件。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6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6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渑池县人民后街“某某”服装店盗窃一件黑色毛衣时被店员当场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八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8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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