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近几年来受理的涉土地纠纷调研后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外嫁、离婚、丧偶等女性的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受传统男尊女卑等思想影响,在土地问题方面,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女性都处于依附地位,一旦依附关系发生变动,其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二是村民资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有明确规定,但部分农村组织以村民大会通过或村规民约为借口,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三是我国法律政策存在漏洞。《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关于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均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目前现有的法律政策对因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妇女的土地权益等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为此,建议:
一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实施村民自治。健全《村民组织法》,强化对村规村约的管理,严格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制度,引导村民代表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村规民约。
二是实行户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分离制度。明确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一经确定,非法定原因终身不变,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剥夺。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妇女的主体资格,使其享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便于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是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通过媒体等宣传途径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基层组织法治意识,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增强法律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