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劫、抢夺和盗窃近十年内几乎在监牢中度过,刚出牢狱不久,又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头次用毒品换得金镶玉吊坠一个,时隔两日再次交易时被当场抓获。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渑池县平板桥将0.35克海洛因卖给程某某,程某某将其金镶玉吊坠抵给李某某。11月12日,程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后,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租住的院门口将李某某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扣押毒品12小包共计9.35克。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李某某处查获的12小包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海洛因9.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贩卖海洛因七克以上不满十克,可以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从其身上查获的9.35克海洛因,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贩卖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