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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毒 领刑一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8-28 17:40:58


    一瘾君子不仅自己吸毒,还在自己家中备好毒品和吸毒工具,让其他吸毒人员到自己家中和自己一块享受吸毒的“乐趣”。日期,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范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范某某在自己家中准备好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詹某某(又名詹某)在自己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毒品。同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准备好毒品与吸毒工具,在自己家中二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苏某吸食毒品。经鉴定,在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容留詹某某在其家中吸毒,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范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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