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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剐蹭动刀伤人 故意伤害依法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28 17:41:31


    俗话说:行车时要礼让三分。可现实生活中往往不尽人意,因一点小小的剐蹭行为而引发动刀伤人。日期,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芮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芮某某作案时使用的犯罪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芮某某驾驶豫MT316#号出租车行驶至渑池县某某街南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豫MV501#银灰色现代轿车发生剐蹭,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芮某某用车上的折叠刀将张某某左手臂捅伤。2015年1月9日,经渑池县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左前臂多处裂创并致左侧桡神经损伤,经手术治疗,目前患者左前臂遗留瘢痕长度共计44.9厘米,左手指及左腕关节背伸受限,左前臂背侧感觉麻木,伤情属轻伤二级。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芮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次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1月14日渑池县公安局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多次通知芮某某到案未果,于1月27日将芮某某网上追逃,1月31日芮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某某路37号网络出租屋内被抓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芮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5万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芮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张某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芮某某辩护人认为芮某某属于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芮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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