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两次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六个月,刚刑满释放仨月有余,再次重操旧业,将目光瞄上了辅导班,趁辅导班外间无人之际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日前,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渑池县城关镇新市场某某川菜馆对面胡同赵某某开办的“某某数理化”辅导班门店内,趁大厅外间无人之际,盗走黑色联想G510笔记本电脑一台,并送至张某某处解码、重装程序。3月5日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到张某某处将电脑扣押,3月13日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23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涉案被盗物品已追缴失主,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