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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吃野味 两“馋猫”领刑

发布时间:2015-09-08 10:14:35


    闲来无事两人相谈甚欢,谈工作、谈家庭…谈到了弄点野味来解馋,随即两人找了有关工具放到了野外田地里,结果捕杀野兔两只。日期,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谷某某使用的犯罪工具逆变器(俗称“电猫”)一台、蓄电池一台、插杆十七根、铁米丝一盘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2日18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谷某某在渑池县仰韶镇某某村(当地俗称“三里扒”)耕地内非法使用“电猫”等禁猎工具架设电网进行狩猎,捕杀野兔两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谷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人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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