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来,起诉到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骤增,执行部门人员配备根本达不到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要求,案多人少导致执行案件更是堆积如山,法律尊严与法院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申请执行人更是怨声载道。如何利用好刑事手段解决执行难,已成为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现实工作中,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却是难上加难。
以下是笔者所在法院近两年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
年份 移送公安 刑事立案 逮捕 公诉 判刑
2014 17件20人 11 11 11 3
2015 4件5人 无 无 无 无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予以逮捕的更少,最后法院给予刑事判决的则更少。实践证明,凡是受到刑事强制拘留或逮捕的被执行人基本上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为何会发生以上怪象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执行人员怕麻烦。尽管大多数的执行法官面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强烈期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案多人少、审限紧、又疲于应付绩效考核等现实情况,要想成功移送并立案进入公安侦查程序往往要花费到三、五起甚至近十起案件付出的精力,这就极大地挫伤了执行法官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积极性。
二是公安机关不想多管闲事。由于公安机关机构分类复杂、案件压力就大,也不愿受理此类案件。
三是检察机关要求过于苛刻。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部门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与看法与侦察机关分歧较大,挫伤了公安机关立案的积极性与职业责任感。
四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线索提供不力,怠于提供有关线索,而把收集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一味往执行人员身上推拖。
以上情况环环相扣,导致公检法相关部门都不愿主动或被动地去主张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否则,会落下“出力不讨好”,反而还可能会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下场。因此,特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及建议:
一是公检法在打击拒执犯罪方面要进行专门培训形成统一认识,根据当前形势需要,对立案标准、犯罪构成及证据要求等都要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不能仅拘囿于法律的条文规定,要从立法本意上进行理解,结合当前现实情况凡是被执行人有转移或隐藏财产、阻碍或抗拒执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等行为的,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及给债权人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等等,只要是非客观无财产原因导致不能执行的,应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执行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鼓励申请执行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主动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检察院提出控告,或以自诉案件提起诉讼,使部分拒执罪案件由公诉转为自诉程序。
三是法院执行局成立专门打击拒执犯罪的领导机构与执行队伍,并抽调公安、检察人员到法院执行局合署办公,专职于对此类犯罪的证据收集与侦察。
四是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统一由一位副院长主管,从体制上解决打击此类犯罪认识问题,最主要是这样做更有利于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这样更有利于法院成为追究拒执犯罪的主导力量。
五是政法委要形成打击此类犯罪对公安、检察、法院的专门考核意见。这样三部门为了考核指标自然会主动作为的,就不会出现法院主导,而公安、检察机关不愿为、不作为的情况了,真正让解决执行难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运作起来。
若能如此,解决法院执行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实体权利肯定是小菜一碟,申请执行人也就不会为唇枪舌战争得脸红脖子粗而赢得的最后公正裁判伤心落泪了。逃避、抗拒法院执行,无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及时受到法律的严惩,执行难问题必将从根本上得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