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以来,渑池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矿产权纠纷案件28起。其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纠纷10起;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8起;合作、合伙经营纠纷及侵权纠纷等案件10起。此类案件在基层法院一审中出现了审理难、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其主要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法律的规定与当前整个矿业市场经营的现状不协调。
一是相关矿产权法规规定矿产权不得承包经营,而从法院受理的多起矿产权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到,目前采取承包方式经营矿产权已成为整个矿业市场的普遍现象;
二是国家对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批准程序过于严格,而实践中,当事人因资质和能力所限恶意逃避审批的情况普遍存在;
三是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政府主管部门有不愿重点管、不愿过多管、不愿下大力气管的不良认识。
四是探矿权、采矿权证的办理都集中在省国土资源厅,而日常的管理又在当地国土部门,省国土资源厅没有力量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进行全面的监管,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欠缺;
五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国家要收取相关的税、费,多数当事人为逃避此项费用而不愿意申请办理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手续。
六是对矿产企业的管理机关众多,各管一块,沟通协调交流机制不健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当事人投机取巧,蒙混过关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履行矿产权相关合同的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
一是矿产权合同效力处于待定或无效状态现象普遍存在;
二是受市场调节的影响,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现象增多;
三是当事人恶意违约在法律上的惩罚力度不大,诱发当事人在履行矿产权合同时任意反悔的情况增加。
三、认定合同无效或未生效后的后果难以处理。
一是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承包合同等被认定无效后,双方的投资、收益和损失在返还和赔偿上难于鉴定、难于平衡,无法做到实体上的公正;
二是有的案件经过多次转让、转包,当事人仅就其中的一、二次转让、转包行为提起诉讼,审理中存在难以区分投资的困难;
三是在矿产权纠纷中对一些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难以准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