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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案标的25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1-16 09:01:16


    2015年11月5日,渑池县法院少年审判庭内,在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一起涉案标的达25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2014年9月24日,被告渑池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由被告三门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在原告河南渑池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并订立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1.05%,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三门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渑池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21日起未按合同支付原告利息,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现原告诉求被告渑池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被告三门峡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开庭审理本案中,因被告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不持异议,本案的诉讼标的虽然大,但仍有调解的可能,于是作为主审法官的副院长杨保敏坚持民事案件先行调解的原则,采取灵巧的调解方式,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严三实”。杨院长多次“面对面”地给双方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明法析理;“背靠背”地耐心细致反复给双方当事人做疏导解释工作,从情、理、法入手,建议原告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以追求最好的实际履行效果,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渑池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河南渑池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的利息及罚息共计183.951633万元;二、对借款本金2500万元,原告和二被告已经重新签订担保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两年,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9日,利息按月利率1.05%计算;被告渑池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上月至当月20日的利息;2017年10月29日被告渑池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若被告渑池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支付当月利息及到期本金2500万元,则应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及逾期罚息;三、被告三门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调解结案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最好的结果,既保护了原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被告因经济形势下滑影响,在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后再次陷入财政困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赞许!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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