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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费吸毒牵线贩购者 与购毒者同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5-11-19 16:58:19


    一“瘾君子”为了能吸食到免费的毒品,敢于与贩毒者、购毒者同谋,充当两者之间的说客。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曲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宋某居间介绍被告人曲某某、霍某某到渑池县找贩毒人员王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三被告人租用郭某某(另案处理)豫MS6820出租车到渑池县东关百货楼南铁道附近,被告人曲某某、霍某某共同出资10000余元从王某处购买29.89克海洛因。后三人乘车行驶至渑池县西关教堂附近时,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从出租车后排右侧的底板上查获29.89克海洛因。经鉴定,从涉案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曲某某、霍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宋某贩卖海洛因29.8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曲某某、霍某某非法持有海洛因29.89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帮助贩毒人员联系毒品买家,为吸毒人员介绍毒品卖家,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同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应认定与贩毒者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鉴于宋某在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实施了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认为宋某系从犯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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