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已知天命的男子,闲着无事,想弄点野味吃吃,便私制狩猎工具到禁猎区捕野兔,由于天气原因没能捕获到猎物,结果处罚刑罚悔不当初。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电猫”、铁丝、电瓶、钢钎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16时至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携带“电猫”等禁猎工具到渑池县(禁猎区)英豪镇王家坪村安南组的一块花椒树地里进行非法狩猎野兔,由于天气原因没有捕获到猎物。后因群众举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电猫”、铁丝、电瓶、钢钎等狩猎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违禁品及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