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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现金三十元 换来徒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20 16:49:55


    男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后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刚刑满释放不久,趁他人家中无人之际,窃得抽屉内的30元现金。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渑池县天池镇东天池村老玻璃厂家属院张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其卧室,窃得抽屉内的30元现金,在继续翻找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张某某发现。后王某某挣脱逃至张某某家东厦房房顶时将盗窃的30元现金扔在屋顶,从房顶南侧跳下逃窜时被闻讯赶到的群众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30元现金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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