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了,真没想到执行效率这么高,两年多了我的货款终于拿到手了”。11月27日早上刚一上班,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便将一面写着“公正廉洁 一心为民,雷霆出行 办案神速”的锦旗送到渑池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执行法官手中,以感谢执行法官高效、公平、公正地执行案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13年4月7日,被执行人河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渑池县某小区的其中两栋楼时,其项目负责人贺某某经介绍人邹某某到渑池某钢材门市购买钢材料,其门市负责人田某某按其要求开始供应钢材。合计供应钢材54.465吨,价值21.808611万元,并给田某某出具钢材清单一份,当时付款4万元,后又出具:“4月底不付清钢材款,按每吨每天加五元计算”承诺书一份。2013年6月22日,贺某某又付给田某某5万元,剩余款项12.808611万元经田某某多次催要,双方又于2014年12月26日经协商,给田某某加5.191389万元,合计18万元。当日,贺某某给某钢材门市责任人田某某出具了有其本人签字且加盖有河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渑池县某乡某社区筹建指挥部,兹有你单位渑池县某社区建设工程某组组团施工项目(三标段)工程款18万元,我公司委托将此款项转入渑池县物资市场某钢材门市。”后申请执行人持该委托书领款无果,遂于2015年1月27日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渑池县法院依法判决河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渑池县物资市场某钢材门市钢材款12.808611万元及违约金5.191389万元;驳回原告渑池县物资市场某钢材门市其他诉讼请求。而被告河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田某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10月14日,案件移送到执行局。执行局综合科在接到立案之后,迅速展开了执行活动,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同时,利用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等执行措施,最终于11月11日成功将被执行人的19万元执行款扣划至渑池县法院账户,促使案件顺利执结。为感谢渑池法院执行局法官快速高效的执行力度,申请人田某某在领取执行款后就赶制锦旗给渑池法院执行局送上,以表达对法院高效执行的赞许和对执行法官的谢意。